淄博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四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