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小组。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本办法规定,在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接边地区、风景旅游区、中央商贸区、大型集贸市场、城市综合体、大型住宅小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本办法规定,在特定行业、专业领域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