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二)当事人提出调解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经再次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三)对经督促或者再次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