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当事人提出调解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经再次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三)对经督促或者再次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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