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工作机制的健全。有关机关以及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