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制作人民调解记录,开展调解调查应当制作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应当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简单纠纷的,可以不作全程记录,但应当记录调解事项及结果,并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