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制作人民调解记录,开展调解调查应当制作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应当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调解简单纠纷的,可以不作全程记录,但应当记录调解事项及结果,并由人民调解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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