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纠纷一方当事人人数为十人以上的,应当推选五名以下当事人作为代表人参加调解,并确定一名主要代表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