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对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