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选择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征得被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跨区域或者跨单位、组织的纠纷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可以由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