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以下专利信息:(一)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情况;(二)专利保护与维权援助情况;(三)新兴产业及支柱产业的专利情况;(四)其他需要发布的专利信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