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初步证据证明有专利侵权事实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簿、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实施现场勘验;(四)抽样取证;(五)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