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纠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