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二节 管辖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查处其行政区域内案情重大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案情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