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二节 管辖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一并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