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三节 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