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者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具体管辖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