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二节 管辖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者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具体管辖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