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二节 管辖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一)驻穗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二)驻穗的中央、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三)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直接管辖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