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