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