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下列检测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一)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检测;(二)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三)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超标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后的复检;(四)延缓报废机动车的检测;(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检测。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