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下列检测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

(一)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检测;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三)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超标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后的复检;

(四)延缓报废机动车的检测;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检测。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