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机动车排气检测费用。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检测,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