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拍摄影像、遥感检测等方法,加强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巡查。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可以在媒体上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