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检测前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检测场所具备条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时同地进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