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外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市申领环保标志:(一)在本市辖区有固定营运线路的;(二)长期挂靠在本市营运的;(三)申请本市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四)一年内在本市被监督抽测三次以上的;(五)本市常住人员使用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