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未取得环保标志的外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市申领环保标志:

(一)在本市辖区有固定营运线路的;

(二)长期挂靠在本市营运的;

(三)申请本市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一年内在本市被监督抽测三次以上的;

(五)本市常住人员使用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