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外地机动车在本市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