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机动车由外地转入的,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检测合格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转入申请。禁止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转入。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在本市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