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扶贫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