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方式,加强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扶贫开发应当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和人口统筹发展协调推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