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应当设立专门的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重点贫困苏木乡镇应当配备扶贫开发专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