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档案登记制、公告公示制等。扶贫开发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