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确定项目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