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贫困嘎查村、贫困户确定过程中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收入、骗取相关扶贫政策待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