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农牧户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代表农牧户提出书面申请;
(二)嘎查村民委员会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嘎查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评议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定,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嘎查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