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标准、对象和范围第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