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贫困嘎查村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嘎查村民委员会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旗县级人民政府;
(三)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定,并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