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保护规划、应急保护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并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等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巡查执法等工作。
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