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建立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联动工作责任制。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