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保护责任人通过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发展与保护规划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以及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文化传承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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