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给予定期补助,用于历史建筑的日常维护。同地段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非国有历史建筑定期补助标准应当高于其他非国有历史建筑定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区人民政府可以与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保护责任人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