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历史建筑的构件不得拆卸。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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