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配置以及建筑间距、绿化、通风采光等相关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区人民政府制定保障方案,经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