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土地用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因保护管理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