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