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