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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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