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二)对现有建筑进行修缮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风貌;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场、加油站等设施。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