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目录;不符合产品目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现行的排放标准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