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