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交通环境;鼓励、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车型和清洁车用能源。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